
1 模式綜述
1.1 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
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具體是指東道國在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xié)議后,把已經投產運行的基礎設施項目移交給外國投資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的從外國投資者手中融得資金,用于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后,外國投資者再把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東道國。
1.2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資產證券化”的簡稱。這是近年來出現(xiàn)的一種新的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為保證,通過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發(fā)行成本較低的債券進行籌融資。在西方,ABS模式廣泛應用于排污、環(huán)保、電力、電信等投資規(guī)模大、資金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
1.3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即基礎設施產業(yè)投資基金模式,具體流程是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者發(fā)行基金單位設立基金,將資金分散投資于不同的基礎設施項目上,待所投資項目建成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xiàn)資本增值,其收益和風險由投資者共享、共擔。IIF模式的優(yōu)點在于可積聚社會上分散資金用于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1.4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即使用設備協(xié)議模式,投資者事先同項目設施使用者簽署“設施使用協(xié)議”并獲付費承諾,然后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以使用協(xié)議作為融資載體來安排融資。其信用保證主要來自于“設施使用協(xié)議”中使用者的無條件付費承諾,在具體的融資結構設計中往往把使用協(xié)議做成一個實際上的項目債務融資擔?;蛐庞迷鰪娡緩健EC模式較適合于資本密集、收益較低但相對穩(wěn)定的基礎設施項目,如石油、天然氣管道、港口設施等。
1.5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即民間主動融資模式,對于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政府通過項目招標的方式確定民間投資主體,并授權后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與運行,作為對該民間投資主體的回報,政府在授權的期限內每年以財政性資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或租賃費,授權經營期結束時,民間投資主體將該項目無償轉讓給政府。PFI模式主要用于一些不向大眾收費的項目,如免費的橋梁、隧道等。
1.6 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
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即使用者付費模式,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定合適的基礎設施項目民間投資主體,同時政府指定合理的收益人收費制度并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將上述費用轉移支付給項目的民間投資者,作為購買項目服務的資金。
1.7 ST模式(Shadow-Tolling)
ST模式(Shadow-Tolling)即影子收費模式,是指對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民間投資主體,并授權后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與運營,作為對該民間主體的回報,政府在授權期限內每年以財政性資金或其他形式基金向其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補償其免費為公眾提供服務應得的利益;授權經營期結束時,民間投資主體無償轉讓項目給政府。
1.8 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
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即“公司合伙制”,指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伙伴關系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方式。PPP包含BOT、TOT等多種模式,主要強調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貨幣價值(value for money)原則。PPP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建設中發(fā)展起來的一種優(yōu)化的項目融資與實施模式,是一種以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為合作理念的現(xiàn)代融資模式。
1.9 BOT模式及其變種(Build-Operate-Transfer)
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的英文縮寫,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公司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通過合同約定并授權另一投資企業(yè)來融資、投資、建設、經營、維護,該投資企業(yè)在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期內通過經營來獲取收益,并承擔風險。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公司在次期間保留對該項目的監(jiān)督調控權。協(xié)議期滿,據(jù)協(xié)議由授權的投資企業(yè)將該項目轉交給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公司。BOT適用于現(xiàn)在不能盈利而未來卻有較好或一定盈利潛力的項目。
在BOT模式的基礎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的模式,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模式的變種,它們之間的區(qū)別主要在于投資者擁有項目產權的完整性程度不同:在BOT模式下,投資者在特許期內暫時擁有項目產權。但不完整;在BOOT模式下,投資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暫時擁有項目產權,且比較完整。投資者參與度比BOT模式高;在BOO模式下,投資者長期擁有項目完整的產權,近似于永久專營。
1.10 BT模式(Build-Transfer)
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設一移交”的簡稱,是PPP模式在實際運用中的具體演變,其特點是協(xié)議授權的投資者只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按合同規(guī)定贖回。BT模式主要適用于項目建成后無法直接向公眾提供產品并收取費用的情形,所以只能由政府直接向主辦人支付該項目的款項,并使該項目服務公眾。BT模式是一種創(chuàng)新的投融資模式,近年來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建設中得到廣泛應用。
1.11 以“杠桿租賃”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