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 建立績效預算體系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共財政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其核心是通過制訂公共支出的績效目標,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逐步實現(xiàn)對財政資金從注重資金投入的管理轉向對支出效果的管理。政府績效評價體系作為績效預算的基礎部分,美國的《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對我們推進公共財政框架下的部門預算改革,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有很好的參考和借鑒。
20世紀90年代,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都先后實行了以成果為導向的預算改革,美國創(chuàng)建了一系列法律、規(guī)章制度及具體方法,頒布了專門為政府績效制定的法律——《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以下簡稱《績效法案》),為預算改革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在我國,隨著預算支出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對績效評價也日益重視,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標志著預算的績效理念開始制度化。美國的《績效法案》為我們推進公共財政框架下的部門預算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和借鑒。
一、美國《績效法案》的主要內容
《績效法案》規(guī)定:所有聯(lián)邦政府機構必須向總統(tǒng)預算和管理辦公室提交戰(zhàn)略計劃;所有聯(lián)邦政府機構必須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編制年度績效計劃,設立明確的績效目標;總統(tǒng)預算辦公室在各部門的年度績效計劃的基礎上編制總體的年度績效計劃,它是總統(tǒng)預算的一部分,各部門的預算安排應與其績效目標相對應,并且須提交給議會審議;聯(lián)邦政府機構須向總統(tǒng)和議會提交年度績效報告,對實際績效結果與年度績效目標進行比較,年度績效報告必須在下一個財政年度的6個月內提交。同時,賦予項目管理者適當?shù)墓芾頇嘞蓿鬼椖抗芾碚邔椖康倪\行及實際績效責任更加明確、具體。為檢驗上述各項要求的實際效果,《績效法案》還確定了一些試點項目,以此檢測績效措施是否有效,明確年度績效計劃和績效報告的結構,解釋、說明項目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檢測項目管理者及其雇員是否具有適當?shù)墓芾頇嘞蓿⒊袚鄳呢熑巍?br />
美國的《績效法案》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在實行《績效法案》5年之后,1998年、1999年財政年度美國連續(xù)實現(xiàn)了財政盈余,1999財政年度的財政盈余還高達1 230億美元,結束了長達近40年的預算赤字歷史。
(詳見《商業(yè)會計》2006年8月下半月刊)